近日,经安徽省委、省政府同意,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了《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》。该《实施办法》明确了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、程序规范、权限责任、结果运用等,充分体现了安徽省委、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,对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、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、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。
《实施办法》分为六章,在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》的基础上,结合安徽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践和做法,对部分内容做了细化完善,提高了《实施办法》的可行性和指导意义。其中,第一章“总则”明确了起草目的、督察形式、督察计划管理等;第二章“组织机构和人员”明确了领导小组、督察办、督察组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等;第三章“督察对象和内容”明确了督察的对象和内容,并对“回头看”、专项督察、进驻监察等作出具体规定;第四章“督察程序和权限”对督察工作的主要环节和程序迸行明确,对督察方法和权限进行界定,并对督察问责和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;第五章“督察纪律和责任”明确了督察组、督察对象、有关部门的责任;第六章“附则”明确了解释单位、生效时间等事项。
《实施办法》紧扣安徽实际,突出地方特色。主要亮点包括:一是明确了四种不同的督察形式。详细规定了例行督察、“回头看”、专项督察、派驻监察的对象、形式、内容等,四种形式互为补充。二是对督察内容进行了细化,结合安徽省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,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、河(湖)长制、林长制执行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等内容纳入督察。三是将经过前两轮省级督察实践检验的工作程序、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等进一步固化和明确下来,如明确了典型案例公开、整改工作“四个清单”等具体要求,细化了各环节的工作时限等。
为进一步强化督察权威,《实施办法》还就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移送检察、监察或者司法机关等作了具体规定。同时,在2019年9月出台的《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》基础上,进一步强调了督察组、被督察对象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纪律和责任。 |